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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外省市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入问题的批复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在外省市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入问题的批复   安庆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外省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请示》(宜劳社秘〔2005〕81号)悉。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政策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外省市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回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包括缴费时间、应领取月份、已领取月份、失业保险金标准等),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在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自核准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依照其在外省市缴费时间,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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