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长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6)


关于提高长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元提高到每月246元。此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此标准相应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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