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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湖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6)(已失效)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湖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6)(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5〕77号)已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有关具体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392元/月调整为每人427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40元/月调整为每人43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20元/月调整为每人22元/月。   二、各县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357元/月调整为每人392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36元/月调整为每人40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18元/月调整为每人20元/月。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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