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6)


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新城子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223元调整到355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223元调整到31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8元调整到31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8元调整到275元。 本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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