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嘉兴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6)


关于调整嘉兴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6)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06]69号)、《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1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份起,全市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470元整,医疗补助金标准提高到47元整,其他待遇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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