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调剂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按当年应征失业保险费5%的比例上解省级管理部分; (二)省本级直接征缴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 第三条 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省下达的失业保险参保征缴任务; (二)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列支失业保险各项待遇,在年度基金稽核和决算审查中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三)经同级财政补助和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弥补后,基金支付仍有较大缺口; (四)省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调剂考核制度。省对下分配省级调剂金重点考核以下因素: (一)失业保险基金当年预计收支缺口。即各市当年预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扣除预计支出后的差额,依据各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和当年失业保险费征级计划及基金预算确定; (二)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实行省直管对各市的影响。根据驻各市中央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占当地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量的比重及当年度基金征缴计划确定; (三)财政部门弥补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的努力程度。根据各市上年度财政实际弥补失业保险基金缺口数测算; (四)上解省级调剂金情况。未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市,按不低于应上解未上解数的120%扣减应下拨省级调剂金,扣减部分用于奖励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市; (五)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设立区的市市级统筹情况。没有实行市级统筹的市扣减应下拨省级调剂金的15%,扣减部分用于奖励实行市级统筹的市; (六)在基金调剂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 省级调剂金的申报程序。符合调剂条件的市于每年5月底前,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写出书面申请。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上述规定和当年可调剂资金规模,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确定对各市补助额。 第六条 各市收到省下拨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后,要根据各自实际及调整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经省级调剂后仍有基金缺口的,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足。 第七条 省级调剂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每年将定期组织省级调剂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考评,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商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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