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央关于2005年底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的要求,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社部发〔2005〕6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并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前,我省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都已超期,应按规定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努力克服困难,确保2005年底完成并轨工作。  二、并轨工作要坚持与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积极稳妥,分类实施。并轨工作要把政策原则与求实创新相统一;要与企业改革相结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生活保障、社保接续、再就业等问题;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步聚,确保稳妥实施;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三、至2005年12月底,全省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下岗职工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已经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破产计划、并在2005年年底前可以正式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在法院公告受理破产之前,其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继续按原渠道解决,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005年12月31日。法院公告受理破产后,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按国家和我省有关破产企业的规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进行分流和安置,完成并轨工作。  (二)已经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破产计划、但在2005年年底前不能正式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继续按原渠道解决至2005年12月31日。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由企业收回分流安置,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完成并轨工作。  1.200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并轨人员,在法院公告受理破产之前,基本生活保障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破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所需资金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部分解决。法院公告受理破产后,改按国家和我省有关破产企业的规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进行分流和安置。12

标签: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生活保障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