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规范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好调剂金的作用,现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省级调剂制度。调剂金主要用于各统筹地之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的调剂金。 二、调剂金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当期征收失业保险费的20%,在每季末的20日前按季上解到省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年应上解足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的20%。 三、统筹地当年基金收不抵支时,按下列顺序处理: (一)使用历年结余的基金保证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二)使用结余基金不能保证6个月内正常发放失业保险金,可以申请调剂金; (三)调剂后还不能保证发放失业保险金,应提交变现基金购买的各类债券; (四)变现各类债券后仍然不能保证发放失业保险金时,应向统筹地财政申请据实补贴。 四、申请调剂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二)使用结余基金仍不能保证支付6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调剂金一般不超过统筹地上年上解调剂金的200%;企业关闭破产、经济性裁员或历年未调剂过,但就业转失业人员比上年增加达80%的,调剂金可按不超过统筹地上年上解调剂金的300%给予调剂。失业保险覆盖率低于80%、基金征收率低于90%、征收失业保险费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进行核定的,相应调减调剂金。调剂后,统筹地的基金一般达到保证9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正常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水平。符合申请调剂条件的统筹地,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调剂一次。 六、申请调剂金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调剂金的报告; (二)调剂金申请表; (三)当年基金预算和上年基金决算资料; (四)企业关闭破产或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资料。 七、调剂金报批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统筹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支出和结存情况,确认基金支付处于规定风险状态时,可填报调剂金申请表,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二)统筹地的财政部门在调剂金申请表上,对财政专户的基金结存量签署确认 意见; (三)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申请调剂金的报告和相关资料,同时抄送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省劳动保障厅接到申请调剂金的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送省财政厅征求意见,然后联合行文向省政府报告,获得批准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调剂金拨付。 八、调剂金主要用于保证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补助支出。申请调剂金的统筹地,申请调剂金的统筹地,当年用于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再就业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的10%;每月对自谋职业一次性支付的失业保险金总量,不得超过正常支出失业保险金70%,可实行分期支付措施。 九、各统筹地要加强基金预算工作,切实做到失业保险费应征尽征;要加强基金支付风险预测,切实保证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发放管理,切实严防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组织专项检查时,应同时对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云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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