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6)


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6)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执行新的标准。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依据我省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区:由280元调整为385元; 二类区:由252元调整为350元; 三类区:由224元调整为315元; 上述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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