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关于调整厦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6)

2017-06-23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厦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6)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从2006年8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8月1日前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思明区、湖里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53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8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618元;  二、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10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40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70元;  三、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同安区、翔安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68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9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23元;  四、对2006年8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予补发差额。  五、医疗补助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发放。  六、要继续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对象,既不能使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法按时领取,又要根据其就业情况及时变更,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和安全。

标签:   失业保险金保险金保险失业失业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