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6)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6) 各区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和《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469元/月调整到525元/月。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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