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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2017-06-23 08:00:02 无忧保
关于陕西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地方税务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根据《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陕政发[2000]11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工作人员及其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省属和中央驻陕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  二、失业保险登记  1.事业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应在今年6月底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见附件),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职工花名册等资料,向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已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的事业单位,应在2005年6月底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费缴费登记;新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应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后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费缴费登记。  三、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  1.缴费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携带上年度财务报表、职工工资统计表和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花名册及汇总表等资料,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后,作为缴费依据。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或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按年初核定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确定每月的缴费额、年内不再按月申报缴费数额。  2.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3.缴费单位是其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有变化和新参保的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书面通知地方税务机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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