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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2017-06-23 08:00:02 无忧保
关于2005年度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3]6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05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通知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按28%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8%的比例(西安市为9%)按月缴纳,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2005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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