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姜堰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2005)


关于调整姜堰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2005)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泰政发[2005]8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在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医疗,按医保规定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计划外生育或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致残的,不得享受医疗补助。 3、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并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0%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户口转为城镇户籍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其户口转为城镇户籍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应享受的标准和期限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转为城镇户籍后,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4、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按照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5、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6、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前次未领完的失业金按新标准执行。 7、为方便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附表执行。 8、其他失业保险方面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姜堰市缴费基数与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对应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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