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2006)


关于调整天津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200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待遇计发基数。自2006年5月1日起,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因工(公)死亡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给付其家属救济费的基数由1484元调整为1683元。具体计发待遇按《二OO六年度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表》中相关支付项目执行。 二、申报手续。失业人员同户籍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委托人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失业人员生前申领失业保险金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 1、失业人员死亡医学证明或其它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户口簿、《就失业证》; 3、供养亲属所在学校开据的在(中、小)学就读证明; 4、街道(或乡镇)办事处开据的供养亲属未从事有报酬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据的工伤鉴定材料; 6、直系亲属或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享受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复核同意后支付。 三、资金申请与拨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于每月五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报送当期失业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资金需求计划,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随当月失业保险金一并拨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接到市局拨付资金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注入失业人员原领取失业保险金帐户。 四、本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见[网上下载]栏目 1.二OO六年度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表 2.失业人员享受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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