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4)


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4)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京民计字【1994】第100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销量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京财预【1994】836号)关于本市城镇困难户的社会救济现行标准(以下简称社会救济标准)每月为125元.据此,我市失业职工救济金计发标准如下: 1、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年限,不同)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50元. 2、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3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63元. 3、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40%计发,每月救济金标准175元. 4、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5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88元. 5、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一律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50元. 本通知规定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4年6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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