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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舟山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等发放标准的通知(2004)

2017-06-23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舟山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等发放标准的通知(2004)   各县(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04]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起,我市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提高到357元。农民合同制职工每月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提高到143元。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为每人每月36元;未参加或申报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则每人每月18元。  各县(区)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保证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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