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32号令)规定和《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1]160号)精神,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由182元调整为228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惠农县、吴忠市、青铜峡市、灵武市、中卫县、中宁县每人每月由164元调整为208元; 三类区:固原县、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陶乐县每人每月由146元调整为188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把工作做细,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落到实处。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