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政策规定确认的个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重新就业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再次失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根据前次保留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期间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后确定。 三、重新就业到不参加失业保险单的人员,再次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应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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