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应调整苏州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的通知(2004)


关于相应调整苏州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的通知(2004)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为620元/月,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凡2004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核准其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按每月620元的标准执行。 请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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