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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津市武清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1)

2017-06-23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天津市武清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1)   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国务院国函[2000]67号批准武清县撤县建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1]87号)规定,你区在职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市区执行。因此,自今年4月1日起对你区新登记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处于第1个月至12个月内的,每月由292元调整为302元;领取失业保险金处于第13个月至24个月内的,由每月262元调整为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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