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委、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具体规定如下,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报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及缴费依据; (四)缴纳养老保险费征集表、养老保险手册或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帐单。 二、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职工失业前12个月内用人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由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或街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不得由用人单位代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证明; (四)求职证明。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审核材料包括: (一)用人单位座落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来的审核表及备案花名册; (二)失业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或对帐单; (三)失业人员的缴费记录; (四)《就、失业证》; (五)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经济补人或安置费的情况。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由本人按月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就、失业证》中据实记录。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求职情况时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口头说明的,接待人员应做好记录。 六、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需跨省市转移时,由本人向街、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七、本通知具体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0]428号)规定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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