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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3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南宁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和自治区政府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行政缴工作的意见》(桂政发[1999]31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9]36号)精神,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提高参加失业保险的自觉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事业单位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事业单位应充分认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事业劳动用工制度相适应的失业保险体系,是调整和完善所的制结构,是实现和巩固丙个确保的重要措施,它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各事业单位应认真学习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明确具体操作办法,通过各种形式组织职工学习,使职工了解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该享受的权利,积极主动地参加失业保险,自觉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做好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一)组织培训。两个条例对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等问题都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市失业保险机构将在7月上旬举办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学习班,使应参保单位了解国家法规的基本内容,并发放参保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二)做好失业保险登记工作。各用人单位领取登记表后应及时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于7月15日前报送市职工失业管理所(古城路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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