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市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2005)


关于哈尔滨市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2005)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4]4号文件)要求,我市对市区及所属县(市)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含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亦应做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以月为单位)通知如下: 一、市区为252元。 二、阿城市、双城市、尚志市、五常市为175元。 三、呼兰区、方正县、依兰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延寿县、通河县为165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发给的医疗补助金、住院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死亡供养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也按失业保险金为基数做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于2005年8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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