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落实市再就业推动工作会议精神,鼓励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3]355号),现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范围由“正处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原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并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体营业执照的人员”,扩大到正处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并于2002年9月30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原各类所有制的失业人员。 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于2003年11月1日后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在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按照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给予1000元补助费,二年及以上给予2000元补助费,三年及以上给予3000元补助费。营业执照未注明有效期的按一年期发放。申领自谋职业补助费的失业人员需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申请表》,经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组织发放。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审批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自谋职业补助费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三、失业人员一次性申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及补助费应提供下列凭证: 1、 失业人员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持证人的,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及补助费。 2、 失业人员合伙出资经营,凭《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及补助费。 3、 失业人员夫妻双方一方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持证人的,失业人员可凭《结婚证》、《户口本》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于2003年11月1日后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并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的,须营业执照期满后,继续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于2003年11月1日前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可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六个月后, 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注销证明,继续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按月享受相关待遇。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就业部门和再就业服务机构密切配合,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提供好服务。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在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前,可暂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在其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核查《再就业优惠证》中“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内记载情况,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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