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武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2)


关于调整武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2)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171号文)以及武汉市财政局(武财社[2002]93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第一年276元/月,第二年253元/月,第三年230元/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230元/月,医疗补助金20元/月。调整后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补发。 江夏、黄陂、新洲、蔡甸、东西湖、汉南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保险金调整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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