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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武汉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5)

2017-06-23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武汉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5)   各区劳动(保障)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280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23元。   江夏、黄陂、新洲、蔡甸、东西湖、汉南区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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