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失业保险代办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特制定《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有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或除名的;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单位参保缴费及个人档案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到其受理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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