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2004)


关于调整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2004)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3]61号)精神,现对2004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进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按27%的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按3.5%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8%的比例(西安市为9%)按月缴纳,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本通知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2004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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