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郑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3)


关于调整郑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 根据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从2003年10月1日起,市区(含上街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380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10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作相应调整,调整标准为: 1、郑州市区(含上街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04元/人.月;巩义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荥阳市、中牟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40元/人.月。 2、郑州市区(含上街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中发放给个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310元/人.月。县(市)根据略高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中发放给个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报市局备案。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调整标准宣传落实工作,加强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调整标准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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