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失效)


淮南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失效) (1997年8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户口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职工是指: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职工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以及失业职工的管理和 再就业等工作,并对县、区失业保险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察、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 政府应实施再就业工程,拓宽就业渠道,把失业保险工作与 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鼓励、扶持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中央、省驻淮企业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失业保险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区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区失业保险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凤台县辖 区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县失业保险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财政补贴;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拖欠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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