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险体系,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定失业期间内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体工作人员(含驻市区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第二条所述有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人员: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编需要调整工作,拒绝组织安排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第四条 失业保险应遵循保险为主的方针,并与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失业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 绍兴市人事局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绍兴市机关事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具体业务经办机构。 第六第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上款所述的滞纳金; (三)财政补贴;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上年度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其中,市级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开户银行按季直接代为扣缴,划转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拒付,欠缴。逾期不缴,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失业救济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按规定可享受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费、计划生育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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