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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7-06-23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用人单位:    为适应我市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实现我市"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的目标,切实保证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部第8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的意见》(苏府[2004]93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及经办机构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按相同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享受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登记、审核、统计,确认领取资格,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期限,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该职工的退工记录、职工档案及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报经办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后,持原单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单、户口簿、1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的镇(管理区)劳动保障所(劳动保障分所)办理失业登记。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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