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


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 《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和区、县(市)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不敷使用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向省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剂金予以解决,仍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补贴。 第七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地方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进入再就业服务组织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由企业的再就业服务组织缴纳。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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