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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件〉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4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落实《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件〉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为了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由财政拨款比例纳入年度预算(不含异地分支机构),直接拨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纳部分(1%),由单位代扣代缴,存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缴费单位,应将异地分支机构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再由其所属的异地分支机构向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应向所隶属的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追加,并在200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交情。  四、建立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年应征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向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由自治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收缴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统一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等有关情况,被稽核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六、事业单位中执行行政工资和行政机关内部事业编制的人员,同样要缴纳失业保险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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