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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成都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4)

2017-06-24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调整成都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4)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4]78号)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11月起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为每人每月238元;  二、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为每人每月280元;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每人每月315元;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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