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关于提高重庆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4)(已失效)

2017-06-24 08:00:03 无忧保
关于提高重庆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4)(已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的4类地区调整为3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壁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235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21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19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15元/月。  三、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资金不足的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心失业人员生活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失业人员手中。

标签:   失业保险金保险金保险失业失业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