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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通知(1999)

2017-06-24 08:00:03 无忧保
关于成都市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通知(1999)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1999〕6l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月标准执行142.5元的调整为185.30元;月标准执行127.5元的调整为165.8元;月标准执行112.5元的调整为146.3元。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费(以下简称三费)按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基数提高30%,已达到新基数标准的,可以不再调整。   (三)对1999年6月底前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和新基数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三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和新基数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三费。   二、提高失业保险水平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我市执行失业保险金原月标准133元的现调整为172.9元,原月标准119元的现调整为154.70元,原月标准105元的现调整为136.50元。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市)县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解决。   (二)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按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计发;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按成府发〔1999〕160号文件相应调整。  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失业保险金水平的工作,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在9月15日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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