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宝坻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1)


关于调整天津市宝坻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1) 宝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国务院国函[2001]29号批准宝坻县撤县建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1]87号)规定,你区在职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市区执行。因此,自今年10月1日起对你区新登记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处于第1个月至12个月内的,每月由292元调整为302元;领取失业保险金处于第13个月至24个月内的,由每月262元调整为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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