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市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2004)


关于哈尔滨市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2004)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省政府对我市及所属县(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黑政发[2004]4号文件),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299元调整为360元,阿城市、双城市、尚志市、五常市由原标准调整为250元,呼兰县、方正县、依兰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延寿县、通河县由原标准调整为235元。根据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但应高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做相应调整。具体为:市区由每月210元调整为252元,阿城市、双城市、尚志市、五常市调整为175元,呼兰县、方正县、依兰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延寿县、通河县调整为164.5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发给的医疗补助金、住院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死亡供养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也按此基数做相应调整(四舍五入取到角)。 此外,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通知》(黑劳社发[2003]50号)要求,失业人员的死亡丧葬补助金自2003年6月1日起由500元调整为1200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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