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省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实行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现将《哈尔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规范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管理,发挥失业保险调剂金作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失业保险调剂金是指市、县(市)按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上解省财政部门用于调剂全省失业保险金不敷使用地区的基金。 第三条 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第1个月6日前,将上季度市、县(市)应当上解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缴费数额上报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 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应当上解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缴交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第五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各县(市)上解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市应当上解的调剂金具体数额报市财政部门,并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财政部门依据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额,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月末前,将上季度应当上缴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的70%上解省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上解上级调剂金的余额部分为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作为调剂市、县(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 第七条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序列: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市财政同意,使用历年滚存结余;历年滚存结余不足时,由市级调剂金解决;市级调剂金不足以解决时,由省级调剂金解决;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市、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未上解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县(市)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调剂政策。 第九条 县(市)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失业保险覆盖面达90%以上; (二)失业保险费收缴率达80%以上; (三)及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调剂金; (四)失业保险金支出符合有关规定; (五)县(市)的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不足支付两个月失业保险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调剂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复核,调剂使用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三)市级调剂金不敷使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调剂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