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犁师范学院参加失业保险的函


关于伊犁师范学院参加失业保险的函 伊犁师范学院: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1999]53号)规定,我区城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和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劳动保障部令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据了解,你单位至今尚未参加伊犁州所在辖区的失业保险。请你们接到此函后,务必于2003年11月30日前到伊犁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费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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