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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等企业部分失业职工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2017-06-24 08:00:03 无忧保
关于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等企业部分失业职工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等企业部分失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紧急请示》(乌政发[2002]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职工与企业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油人劳字[1999]第337号)精神,首先应当认为,乌鲁木齐石化总厂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企业为组建上市公司、减员增效所致,而非个人原因;其次,乌鲁木齐石化总厂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而不是一次性安置费;第三,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一直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由本人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同时,由本人同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  对类似乌鲁木齐石化总厂情况,由于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其他失业人员,凡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均可按此批复意见办理。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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