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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2)

2017-06-24 08:00:03 无忧保
关于河北省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冀劳社[2002]5号文件)要求,自2002年3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350元;除贫困县外,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300元;贫困县每月250元。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相应进行调整。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3月1日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调整失业人员待遇标准工作最迟于4月1 日前完成,同时补发3月份调标差额。  二、调整失业人员待遇标准,事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待遇标准调整工作。对无故不按时调整和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省厅将对这次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调整后的标准近期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附:河北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明细表(第1-12个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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