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规范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衔接管理工作,防止发生享受双重待遇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经其档案托管单位初审后,由个人向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暂停享受失业保险申请的同时,出具暂停证明。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在办理审批退休手续时,应向档案托管单位出具有关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保证书。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手续时,应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或档案托管单位提供的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保证书。档案托管单位对批准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书面通知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决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少发的失业保险金在决定停止的同时应一次性补发。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时,要按规定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出具的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避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档案托管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间书面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认真审核保证书;失业保障经办机构在接到档案托管单位书面通知后,要按规定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各项待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责任方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同时要追究工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保险待遇与失业保险待遇衔接过程进行监管,避免造成基金损失。 附件: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书(样本) 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书(样本) 同志: 您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收悉。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自 年 月暂停您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少发的失业保险金在决定停止的同时一次性补发。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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