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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辽宁省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通知

2017-06-24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贯彻《辽宁省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为了认真贯彻《辽宁省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做好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市,应按照省政府29号令的要求,制定补充办法;未实行集体待业保险的市,按照29号令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二、做好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核定工作。按照29号令的规定,核定应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数、职工总数、工资总额。核定工作于1993年3月末完成,报省劳动服务公司。  三、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标准由各市确定;个人缴费原则上各市都应实行。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暂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财务规定执行。1993年1月份开始,已实行集体待业保险的市按月向省待业保险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待业职工统计报表(含以前累计数)。未实行集体待业保险的市,从1993年1月开始实施。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的使用原则和审批手续,参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应抓紧建立有关工作制度,认真做好集体企业待业职工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七、从1993年1月开始,各市按29号令规定按月(季)提取并向省待业保险机构上缴管理服务费。  八、各市于6月末向省汇报一次贯彻29号令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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