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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辽宁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 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我省职工待业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政策性问题。为了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做好职工待业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是保障职工待业期间基本生活需要的救济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各市职工待业保险机构统筹使用。任何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统筹,或以自行统筹为借口拒绝缴纳待业保险基金。 三、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结算方式,仍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第5条执行。对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应缴额5%的滞纳金,并入待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劳动行政部门也可采取行政手段敦促其缴纳。 四、对经劳动部门统筹安排跨市就业的城镇人员,实行待业保险制度。职工待业后,其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地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一次划拨给户口所在地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并按国营企业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各种待遇。 五、待业救济金的发放,仍按《辽宁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为了保证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10元。对待业职工不再执行辽劳险字[1988]152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此项补助费发至待业救济期满,与救济金同时停止。 六、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按待业职工管理,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七、对救济期满仍住院治疗的待业职工,从救济期满的月份开始,3个月以内的医疗费,最多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补助。 八、待业职工再就业,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企业招收新工人,应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待业职工。只要专业技术对口,年龄、文化可适当放宽。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待业职工,可将应领的救济金一次性发给。 九、各级待业保险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仍按《辽宁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的标准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出现入不敷出的单位,由县(区)、财政部门向市级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5000元及其以下由市劳动、财政部门审批;5000元以上报省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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