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黔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驻黔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主送:略。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和《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及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为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确保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顺利进行,现就驻黔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 三、贵州省军区机关、军区驻黔部队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军分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所在地、州、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参保。 四、贵州省军区后勤部人劳处负责驻黔部队职工失业保险统筹工作的协调、组织及管理。 五、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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