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实施意见 主送: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审核确认、发放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要按《办法》规定的时限,及时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失业人员名单及提供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个人缴费登记卡,并通知失业人员凭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并进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与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在异地的,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同时将需申报的有关材料抄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闻。 三、失业人员凭单位科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个人缴费登记卡、求职登记证明、《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分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登记。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拨付其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加强失业保险统筹管理的建档建卡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职工缴费花名册,并督促参保单位建立职工个人缴费登记卡。职工缴费花名册和职工个人缴费登记卡按省下发的统一格式规定。 附件: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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