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4)


关于黑龙江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4)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 《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由省政府颁布实施。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含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应做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1、 大庆市区为273元 2、哈尔滨市区为252元。 3、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为228元。 4、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为214元。 5、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绥化市区为196元。 6、县级市市区为175元。 7、其他各县为165元 调后的失业人员保险金标准从2004年3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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